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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[13P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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骚木木2026-06-20 17:37:40

福建厦门,一男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一女网友,双方谈好以550元的价格“约会两小时”。男子先转了300元“订金”,女网友如约来到酒店房间。两人发生关系后,女网友索要剩余250元,男子却以“服务时间不够”为由只肯给100元。双方发生争执,女网友收下100元后愤然离开。男子随后报警,称自己被“敲诈勒索”。结果女网友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,警方一查,认定双方构成PC。男子大喊冤枉,称“我是报警人,她才是违法者”。最终,400元被收缴,男子还被罚款500元。男子不服,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、返还900元。法院这样判!

据悉,2025年6月15日下午,福建厦门36岁男子吴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认识一名女网友。两人聊了没多久,吴某便提出“约一下”,双方以550元的价格达成“约会两小时”的约定。吴某先通过微信转账300元作为“订金”,承诺剩余250元见面后再付。当天傍晚,女网友按约定来到吴某在思明区预订的酒店房间。

据事后调查,两人在房间内发生了关系。事后,女网友向吴某索要剩余的250元尾款。吴某却突然变卦,称“你一共待了不到一个半小时,没有满两小时,只能给一半”,随后通过微信转了100元给女网友,称“爱要不要”。女网友认为自己按约定完成了服务,对方却恶意克扣,双方在房间内发生激烈争吵。女网友收下100元后愤然离开。

吴某非但没觉得自己理亏,反而认为女网友“态度恶劣”“得寸进尺”,越想越气,当晚便跑到辖区派出所报警,称自己被女网友“敲诈勒索”,并强调“她威胁我不给钱就不走,我迫于无奈才转了100元”。

警方受理后,迅速联系上该女网友。出乎吴某意料的是,女网友接到警方电话后,没有逃避,反而主动到派出所配合调查,并如实供述了双方约定价格、发生关系以及后续争执的完整经过,还主动交出了手机供警方查看聊天记录。女网友称:“我承认我做了违法的事,但他克扣我的钱还反咬一口,我也要说清楚。”

警方调取双方完整聊天记录后发现,吴某发送的内容包括:“550两小时,全套服务”“先转你300订金,剩下的完事给”“你来了直接上楼”等。女网友的回复也清楚确认了价格和服务内容。双方转账记录显示:吴某共转出400元(300元订金+100元尾款),剩余150元未付。

警方认定:吴某与女网友已就卖Y、PC达成合意,支付了部分款项,女网友已到场并实际发生了关系,虽然尾款存在争议,但不影响双方违法行为的成立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6条及公安部相关批复,警方决定:收缴吴某已支付的400元涉案资金,并对吴某处以500元罚款;同时,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女网友,依法从轻处罚,处以300元罚款。

吴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暴跳如雷,认为自己是“受害者”和“报案人”,女网友才是“违法者”,自己却被罚得更重,实在难以接受。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撤销处罚、返还900元(400元转账+500元罚款)。吴某在法庭上辩称:第一,是女网友主动来找我的,我属于“被动接受”;第二,发生关系后我已经付了400元,如果认定是PC,那交易已经完成,为何还要收缴我的钱再罚款?第三,女网友敲诈我100元,我是被害人才报警,结果反而罚我,天理何在?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

1.卖Y、PC是双方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,不存在“被动接受”一说。吴某主动邀约、主动谈价、主动转账、主动开房,是整个交易的发起者和主导者,违法事实清楚。

2.无论交易是否“完成”,只要双方达成了卖Y、PC的合意并已实际支付款项、着手实施,即构成违法。吴某已与女网友实际发生关系,违法程度比前案更重。警方按“情节较轻”处以500元罚款(法定可处10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),已属从轻。

3.涉案400元属于为违法交易支付的财物,依法应予收缴,与交易是否“完成”无关。

4.吴某报警称被“敲诈勒索”,经警方查证,女网友不存在威胁或强迫行为,双方纠纷系交易尾款争议,不属于刑事犯罪。吴某主动报警的行为不能改变其自身违法性质,更不享有“豁免权”。

5.女网友系接到警方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,符合《行政处罚法》关于主动投案、如实陈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。警方对其处以300元罚款,裁量适当。

最终,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吴某不仅900元打了水漂,还要承担诉讼费。而主动投案的女网友,因如实供述获得了较轻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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